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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华东输油管线指挥部山东输油管理处《关于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6:51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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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华东输油管线指挥部山东输油管理处《关于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革委会


批转华东输油管线指挥部山东输油管理处《关于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革委会



有关县革委,胜利油田,省输油管道工程指挥部,省直有关部门:
省革委同意华东输油管线指挥部山东输油管理处《关于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华东输油管线指挥部山东输油管理处关于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管理办法
山东境内东临、沧临输油支线和鲁宁输油干线都已基本建成,按照国家要求,将分别于一九七八年一、二季度内投产输油。为了确保输油管道正常输油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人人有责。请有关地、市、县(区)切实加强保卫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工作的领导。管道沿线各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和人民公社,都要把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作为一项经常任务,要利用会议、广播、黑板报、画片等形式广泛宣传保
护管道的重要意义和有关保护管道设施的规定,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管道的认识,自觉地保护管道,并同各种危害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二、落实组织措施,加强保卫工作。沿管道每十公里左右,设一社员巡线员负责保卫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进行巡回检查。社员巡线员,从当地农村生产队选派政治条件好的壮劳力。其劳动报酬,每名巡线员每年按五百五十元包干使用(包括生活费、执勤用品、医疗、伤亡抚恤、
公杂费等),其费用由输油管理部门负责开支。结算方法:一律和当地公社或生产队集体结算,不直接发给巡线员本人。社员巡线员在业务上由输油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并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公安、人武部门应密切配合输油管理部门及社员巡线员,做好护线工作。对盗窃、破坏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坏人,要严肃处理。
三、在输油管道复土层上和管道两侧各五米内,不准取土、挖沟;不准植树和栽种芦苇等深根植物;不准搞建筑物。管道穿越河流、渠塘及丘陵地带所建的护坡、护底、堰坝不准破坏。在管道穿越黄河、徒骇河等大河流的穿越点两侧各一百五十米内,不准设置码头、抛锚、炸鱼。水利
部门对河床进行加深、加宽和疏通,或在输油管线附近兴建工程,要事先和输油管理部门协商,采取措施,不能使输油管道受到损坏。
四、露出地面的输油管道,要认真保护,不准破坏防腐保温层,不准吊放物件,不准拆卸、损坏管道支架等设施。管道里程标桩,不准埋没、移动和损坏。
五、凡修建公路、铁路、桥梁、地下电缆、下水道、水库等,应避开输油管道;凡必须与管道交叉的,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和施工措施,与输油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施工。
修建居民点、厂房等应离输油管道五十米以外。
六、输油管道专用通讯杆线不能移动和拆除,不准在通讯杆上架设电力线和广播线,不准在通讯杆线下面植树,以确保通讯畅通。



197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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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企业的成本管理,明确成本开支范围,统一成本计算方法,寻找降低成本途径,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财富,促进水泥工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水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划清职责分工,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明奖惩制度,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发挥成本管理功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及时提供信息,积极参与决策,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从而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水泥企业。集体所有制水泥企业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水泥企业内部有石棉水泥制品、水泥制品等分厂或生产车间的,其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应按各该产品企业的成本管理规程办理。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
(一)必须按照成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列支成本;
(二)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的费用开支,应按成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各项条款所作的补充和说明,认真贯彻执行;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照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前款所述损耗率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测算,如高出限额或增补其它大宗原材料定额损耗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材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中有关大修量范围的规定(注)执行。设备更换配件,不论价值多高,均属修理费用。应按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依据,明确成本开支的内容。
第八条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劳动资料。固定资产与低值及易耗品的具体划分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按国务院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单台在五万元以下的测度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购置费及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购置费,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奠定成本管理的可靠基础,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算、验收和物资收发、盘存制度以及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以便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十一条 定额管理是强化企业管理基础的重要环节。凡属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工具的消耗,工时(机台)消耗和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应以数量表示。工时(机台)消耗,水泥企业习惯以生产定额表示,费用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拟定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既要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作用,又要做到切合实际,防止冒进和保守。
定额核实后,年度以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对各项定额进行必要的复查或修订。
根据水泥企业具体情况,在核定各项定额时,要特别重视窖、磨的运转率及台时产量、煤耗、电耗、混合材的掺合比等重点指标,以及合理定员定岗。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工具的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矿石、生料、熟料等民品的分步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化验,水泥产品(散灰)的入库、包装、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各项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加强企业管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统计工作和计算成本的需要。原始记录的内容应注意简易通俗、讲究实效,并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审定,避免重叠,脱节和过于复杂化。与成本有关的原始记录,要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对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填写,归口按时传递,妥善保管,分类存档。
第十三条 根据水泥企业连续分步生产的特点,必须突出解决计量这个重要环节。凡计量器具和仪表不齐全的,要添置配齐。已有的计量器具和仪表,要注意维修、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企业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原燃材料、工具配备件的验收和发放、领退,一定要按有关的规定、制度、程序办理。
原燃材料、工具、备配件的领用和半成品的结转,都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定额的,按计划或合理需要发料;工具和防护用品的发料,按规定期限以旧换新,防止乱领乱用,月末用的要进行盘点,必须消除那种不清点、不记帐、无人管的“车间小仓库”。
各种库存物资,要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大量盈亏一次处理的不正常现象。
第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原、燃、辅料、备配件、水、电、汽、风、半成品、工时等内部计划价格。价格确定后,年内基本不变。与实际差距较大的种类,在编制下年计划时一次性调整。小型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酌定。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厂长领导下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责任如下:
(一)遵守财经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辅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完成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任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建立企业内部各级、各部门成本和宣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定期检查各自职责履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三)组织和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及时研究、决策、布置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努力降低成本,完成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经常进行成本分析,寻求降低成本途径,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二)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并指导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经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财会部门与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关系,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协助厂长在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消耗,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组织等方面,讲究经济效果,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并对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十九条 总经济师或行使总经济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协助厂长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进行企业的经营决策、市场预测、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内部改革配套、外部环境条件等方面,讲求综合经济效益并对企业经营决策、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办法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和储备定额;
(三)参与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四)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编制成本报表;
(六)组织全厂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并对费用指标的完成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计划的汇集和平衡,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对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所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
(二)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制定生产定额,组织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提高各主机台时产量和设备运转率,组织各基层单位对半成品进行盘点,对生产计划的完成负责。
(三)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定、检查各项原燃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加强工艺管理,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对原燃材料、动力各消耗定额的完成负责。
(四)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验,落实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对产品质量负责。
(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机械设备运转、维修、检修计划,保证设备特别是各主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对设备主机运转率指标和维修费用的完成负责。
(六)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汽、风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加强管理,保证供应,准确及时地提供动力消耗资料,对动力的利用率及成本负责。有自发电的企业,还应编制发电量计划和发电成本计划。
(七)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定物资储备定额,对物资进厂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和质量检查,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生产需要,对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实行限额发料,加强物资管理,对采购成本和物资储备负责。
(八)产品销售部门负责编制并实施产品销售、运输、供货合同计划和销售费用开支、回收贷款计划。对销售费用和销售收入同时负责,争取用较少的费用回收较多的货款。
(九)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定岗位定员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组织,合理组织劳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完善分配制度,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对工资总额的开支负责。
(十)各生产车间负责车间的成本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产品产量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节俭费用支出,对成本指标的完成负责,并负责组织班组核算工作。
(十一)其它各部门都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开支,对本部门费用指标的完成负责。
以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各企业可根据机构设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成本计划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改革所赋予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企业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等,应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有经济效益,才能作为编制成本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不能与生产、销售、财务计划脱节。企业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成本、产量、利润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成本计划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得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及分步产品(半成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及增产节约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实施,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要求,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项指标按归口责任单位,分别下达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岗位个人,明确各自降低成本任务,确保成本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成本控制,是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指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工资和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材料费用控制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对材料的消耗数量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
对工资费用必须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要按费用性质和费用发生地点,划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厂内银行”是监督和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各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应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其成本项目包括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包括石灰石、粘土(砂岩)、铁粉(硫酸渣)、石膏、莹石、混合材(矿渣、粉煤灰、火山灰等)、钢球、钢锻、耐火砖、润滑油等。
独立核算的水泥粉磨站(厂),和使用部分外购熟料的企业,原材料成本项目中应包括外购的熟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包括烧成煤(油)、烘干煤、生产工艺用电。
(三)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按本规程第二十九条执行。
(五)企业管理费: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按本规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年产3.2万吨以下(含3.2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在不具务上述核算条件时,可暂设置材料、工资和费用三个成本项目。
第二十九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折旧费: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基本折旧费以及按产量提取的矿山维修费。
(三)修理费: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以及对其进行中、小修理发生的材料、配件、劳务费等。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车间所耗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五)消耗材料:车间耗用的一般消耗性机物料。
(六)劳动保护费:车间人员所耗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
(七)水电费:车间用水及照明用电(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八)取暖费:车间取暖耗用的汽、煤等费用。
(九)办公费: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费用。
(十)运输费: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运输费。包括本厂运输部门转入的劳务费。
(十一)技术组织措施费:指车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技措、技改所需的材料、配件、人工等费用。
(十二)采准剥离费:矿山车间支付或应摊的日常采准及剥离费用(采准、剥离专项工程费用不包括在内)。
(十三)其它: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企业各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折旧费:管理部门及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费。
(三)工会经费:指按全厂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补贴)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
(四)办公费:指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各项费用,包括:文具、印刷、邮电、电报电话、办公用品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职工探亲路费、调职路费、职工交通补贴、市内交通费。
(六)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水电费。
(七)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用汽、用煤。
(八)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
(九)租赁费:企业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十)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成本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它各种费用以及二次倒运费。
(十二)试验检验费:指对原材料、产品进行化验、分析发生的材料、工具、仪器和技术资料等有关费用。
(十三)设计制图费:指技术部门的图纸及其它用品费的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所支付的费用。
(十四)技术研究费: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发生的试制试验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关键设备购置费、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专利费和设计费。
(十五)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指按国发[1986]59号文件精神支付的奖金。
(十六)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警卫消防费:指企业消防警卫需用的维护费、日常经费等。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运输费用。
(十九)外宾招待费:指因接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十)利息支出:指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一)排污费:指企业因排放烟尘、废气、废水而支付的按规定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二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三)房产及车船使用税:指企业交纳的房产车船使用税金。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规定报经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损失。
(二十五)待业保险金:按上级规定统筹支付上缴的合同制职工的待业保险金。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按规定由企业上缴给上级管理机关的管理费。
(二十七)其它:不属于以上项目,确定应由企业管理费负担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水泥企业的工艺过程和连续生产的特点,其成本对象如下:
(一)不同品种和不同标号的水泥产品;
(二)自制半成品。如石灰石碎石、粘土、砂岩、生料、熟料、烘干混合材等;
(三)有副产品企业的副产品。
各企业对上述核算对象,可根据工艺情况和机械自动化程序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及分析各生产步骤的生产成本,水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原则上均应采用分步顺序结转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办法。年产3.2万吨以下小型企业,半成品月末库存量波动不大,品种、标号单一的,可采用简单法。
第三十三条 材料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各种材料应根据领料单或材料出库汇总表,按用途分别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科目内汇集。
(二)企业直接用于水泥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在进行分配时,应按实际耗用分别计入有关产品成本项目中,不得以计划消耗代替实际消耗。
(三)企业外购的各种材料价格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各种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企业自制材料的价格(包括备品备件)包括制造过成所耗用的材料、工资和其它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价格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反运输费用。
(四)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调整为实际价格。耗量大的原材料及燃料,价格差异单独核算,其余应按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耗用材料实际价格的计算,可任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的一种计算。方法确定后,一般不得任意改变。
第三十四条 动力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自制动力的费用和外购动力经过本企业变电部门改变电压的、其费用通过辅助生产汇集核算。
(二)水泥生产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根据计算仪表记录的实际耗量用量进行分配,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燃料和动力”中。
(三)照明通风用电及其它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四)非生产经营业务耗用的动力,不得计入生产成本或销售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等有关资料进行分配。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
(二)企业直接从事水泥产品生产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工资及福利费”内。
(三)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及福利费,应按照车间或部门分别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内。
(四)职工医院(所、室)、托儿所、理发室以及宿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由福利基金列支;职工子弟学校的教职员工工资应由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工资增长费用按规定专项列入销售科目内的反映,不得列入上述各款。
第三十六条 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车间经费应分别按车间和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企业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
(二)车间经费的分配,凡一个车间只生产一种分步产品时,车间经费即可直接计入基本生产该产品成本“车间经费”项目中:一个车间生产两种以上分步产品时,凡能分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尽量直接计入,属于共同性的费用和可根据合理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制成车间磨制多种品种、标号的水泥,应据磨机运转时间、能力,按系数换算予以分配。
(三)企业管理费由成本负担的部分只在当月生产的各种品种、标号的水泥间分配。分配时可按车间成本或熟料耗用量或国家定价(计划价格)为基数进行。企业对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七条 辅助生产的生产费用,应分别按车间产出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进行汇集,相应计算产品成本和劳务作业成本。
辅助生产的产品、劳务作业成本应按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按计划价格进行分配时,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只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按实际成本分配时,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按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月摊销额,分月分摊。对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的费用,并分费用项目计入本月产品成本。
待摊和预提费用不应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必须按财政部《核算办法》有关允许待摊和预提的具体项目和摊销期限的规定执行。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以下项目可以预提或待摊。
(一)逐步磨损而一次更换费用很大的备配件,如大窑托轮、磨机衬板、压条、吊车抓斗等;
(二)水泥窑使用的耐火砖、湿法水泥窑使用的链条、磨机使用的钢球钢锻等;
(三)重型汽车轮胎、大量更换的运输传送带、收尘设备成批更换的收尘袋等;
(四)窑、磨主机“中修”费用,数额过大,不宜一次计入当月成本的;
(五)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预提与实际发生数额差异较大的,应及时调整预提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应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的有关项目,并建立相应的帐卡或备查簿,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四十条 水泥企业在分步核算半成品成本的基础上对生料制备、熟料锻烧、物料烘干、水泥粉磨等工艺过程中波动不大的在产品可以略而不计在产品成本。石灰石分步在计算石灰石碎石成本时,对石灰石爆落量大、月份库存量波动大的企业,石灰石块石应按结存量和各项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并相应设在产品台帐,记录爆落矿量、块石使用量和实行定期盘点制度。
第四十一条 水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分步和分步结构顺序结转。
(一)自备矿山的企业应分步计算石灰石碎石开采成本以及粘土或砂岩开采成本。按生料耗用石灰石碎石、粘土或砂岸的数量,将实际成本结转至生料分步成本中。
(二)按熟料耗用生料的数量将生料实际成本转入熟料分步成本中。
(三)按水泥耗用熟料的数量,将熟料实际成本转入水泥分步成本中。
(四)使用混合材的企业,按水泥耗用干混合材的数量,将混合材烘干成本转入水泥分步成本中。
(五)设水泥分步计算水泥成本,按品种、标号的产出数量,将不同水泥成品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
(六)分步成本的计算及分步成本结转的表达式如下:
本期分步成品成本=本期上步结构成本+本期本步料、工、费发生额(石灰石分步成本如计算在产品成本时,应加减期初、期末的产品成本)。
向下一步结转的成本=本期本步半成品成本+期初结存半成品成本-期末结存半成品成本。
(七)各企业由于工艺过程不同,分步如何设置可以自行决定,但自行设置时应参照以上方法,尽可能照顾到同行业交换资料的可比性。
第四十二条 为了反映企业产品成本项目原始构成情况,按分步顺序结转法计算成本的企业,除矿山自产的石灰石碎石、粘土、砂岸、按原料处理不还原外, 其它各分步半成品,均应进行成本还原,通常采用的成本还原的公式如下:
本月产成品所耗上-步骤半成品成本合计
还原分配率= ─────────────────
本月所产该种半成品成本合计
本月所产该种产品
还原后产品各成本项目=─────────×还原分配率
个成本项目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水泥产品的包装、散装费用计为销售成本,企业应单设“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销售费用的内容包括销售需要包装而耗用的水泥袋费用及转栈装车费用;包、散装耗用的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和车间费用及其它销售费用。主管销售职能科室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在内。
销售费用应按当期水泥包装、散装量进行分配。
销售费用中的水泥袋费用及转栈装车费用,应在包装水泥中分配。
对已包装而末发运的成品,其发生的包装费用可保留在“销售费用”科目的月未余额内,销售费用科目的月末余额在编制会工01表时,应归入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内部责任制和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在系统、完整地核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下,按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责任成本、标准成本、质量成本、变动成本等核算方法。上述各种成本核算是为解决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开展的核算,它应与产品成本核算相区别,两者不可能也不必强求统一。可按实际需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成本考核,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降低成本是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成本的计划降低额进行考核。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和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考核的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品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 ) ×100%
成本降低率 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年实际单位成本
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
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
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每季一次,由厂长、总会计师或分管副厂长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按月进行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成本核算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七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分析。
通过各级各口的成本分析,揭示产品升降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总结推广降低成本经验,对影响成本增高的主要原因和揭露出来的主要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对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提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在进行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层层抓好成本管理的考核,对生产车间、职能科室以至班组,岗位在成本管理上的成果和失误,进行认真的评价和奖罚。

第八章 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消极敷衍和刁难阻挠。
第五十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应健全稽核制度,并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成本的计划安排范围标准,计算方法和报表数据等,进行复查核实和内部审计,监督制约,保证实际成本的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在履行正常职权时,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更不充许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成本降低计划,在改进成本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贡献较大时,企业主管部门经审定后应对企业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企业内部各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降低成本任务和成本管理职责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应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其中,节约效果显著,可发给单项奖。
第五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人员,应由企业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违反本规程和其它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属实者;
(二)有效地抵制违反财经律的行为,从而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浪费者;
(三)对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四)对改进成本管理,实现管理现代化,促进完成成本降低计划有显著贡献者。
第五十四条 对成本管理工作松驰、职责分工不清、损失浪费严重,致使成本超支,完不成成本降低计划的企业或部门,由主管领导机关给予批评和经济制裁。个人因工作失职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损失浪费、成本上升,也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或其它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程度,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处理。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决策错误、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大幅度升高的;
(五)玩忽职守、损公肥私、化大公为小公,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利用职权,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规程,或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揭发人的。
第五十六条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执法犯法,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而又不检举揭发的,应与违反本规程的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是对全国国营水泥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经济特区所属国营水泥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特区所在的建材主管部门按照特区的专门规定增订特殊条款。
第五十八条 随着深化改革,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法令制度和相抵触时,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二月原建材工业部发布的《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同时作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榕政综〔1995〕7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请示》(简称《实施方案》)和榕政综〔1995〕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请示》(简称
《实施办法》),同意福州市于1995年7月1日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1994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具体实施由福州市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本《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统一房改政策分别组织实施,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它单位由福州市组织实施。

附件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分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近年来房改工作的实践,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根本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内容: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
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精神,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
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一)对象及范围
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具有城镇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离、退休职工、一年期以内短期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暂不实行公积金办法。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一九九五年分别暂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分别进行调整,由市政府公布。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开支渠道,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偿还职工和职工调动转移的需要;
2、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3、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4、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5、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
6、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政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收支决算的审批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公积金的存贷等金融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审核、发放和回收贷款。
三、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一)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根据《决定》规定:“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精神,我市实行综合规划,分步到位的办法;1996年租金提高的幅度,与我市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并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今后公有住房租金标
准每年公布一次。
(二)1996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在1991年公有住房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即一等砖混结构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应达到0.48元,框架结构应达到0.62元。
(三)实行新房新租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要高于旧公有住房的租金,即一等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应达到0.62元,框架结构住房应达到0.72元。
(四)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增支过多的低收入家庭的公有住房租金缴交困难户,实行减免政策。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出售公有住房是加快住房资金循环的重要一环。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
(二)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向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和标准价,并逐步向市场价过渡。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地方,不能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1、市场价:
价格随行就市,随时可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2、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标准价:
标准价是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1994年负担价指按1993年我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除以平均按建筑面积56平方米计算的房价;抵交价指按双职工65年工龄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的房价。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消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除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四)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付款折扣,折扣率参照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五)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六)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地方各级住房资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七)认真做好出售公有住房与《决定》的衔接工作。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衔接工作,同省直单位保持一致。
(八)1994年1月1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1994年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53元。1994年公有住房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87.32元,其中负担价359.56元,抵交价227.76元。19
94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今后,住房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公布一次,从当年10月1日执行至第二年9月30日止。
在实际售房时,根据住房的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装修或成新折扣等因素进行调节计算。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利于加快解困工作,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6号文件精神,为搞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住房解困步伐,我市计划1995年至1999年平均每年解困5000户,新建解困住房30万平方米。1995年计划建设安居工程24万平方米,总投资2.4亿元,当年完成投资2亿元。
(一)“解困”标准与原则
对居住困难户的安置,采取一次到位,即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每户“解困”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居住困难户原住公有住房原则上应退还原产权单位安置其他困难户。
(二)“解困”办法与渠道
1、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综合开发的要求,市里将集中建设“解困”住宅小区。按先付款先解决的办法,向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统一运转的单位提供成本价房,作为“解困”房源。未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统一运转的单位,其“解困”房源自行解决。
2、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本单位居住困难户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同时并可申请组织解困合作分社帮助组织居住困难户解决住房困难。
3、居住困难户“解困”后腾空的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安排其他住房困难户。
4、对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困难户,根据《拆迁法》规定给予“解困”。
5、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由所在区房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给予逐步解决。
(三)“解困”政策与措施
1、继续实行“解困”优惠政策。继续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零税率;免收营业税、环保建筑噪音费、教育附加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发基金;减免征地管理费、自来水集资费、电增容集资费;同时,实行新的优惠政策,免收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费等。
2、严格实行“解困”标准。居住困难户按规定在标准内“解困”,享受成本价;超面积部分均实行市场价;在规定标准内单位予以补贴可实行“解困”价。
3、允许实行“解困”价。提倡单位在规定标准内给予居住困难户补贴,补贴部分不能高于成本价与标准价之差,即居住困难户个人负担不能低于当年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解困”价等于成本价减去单位补贴)。
4、对个别居住面积超出人均4平方米的紧房户,本人愿意腾退原公有住房,并能用于解决该单位无力购买“解困”房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购买“解困”房。
5、居住困难户可按住房公积金规定借贷住房公积金购房。个人负责筹集30%以上购房款,余款可由单位担保,按有关贷款规定,向福州市建设银行房贷部申请住房担保或抵押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
6、居住困难户以成本价购买的“解困”房,享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和“解困”价购买的“解困”房,享有部分产权。产权管理按国家有关房地产法规等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可参照本方案研究执行。
专此报告。以上方案妥否,请批复。

附件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请示
省房改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1994〕财综字第126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市政府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进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现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建立住房公
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上报。
当否,请审定批复。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变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具有城镇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离退休职工、一年期以内短期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暂不实行公积金办法。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政策,使用计划由房改办会同财政拟定报市政府审批,财务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审核、发放和回收贷款;并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中心”和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同时向“中心”报送交割凭证,接受“中心”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


第五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5年暂定各为5%。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对公积金缴交率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月缴交额均等于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月公积金缴交额不足5元的,按5元缴交。计算时均以元为单位。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起缴交公积金;聘用的职工,自正式聘用的当月起缴交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交的公积金,均记入职工个人名下,其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1995年年利率为9%)。
第八条 公积金个人交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首先
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有困难的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亏损严重或已停产的企业,确实无力缴交公积金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暂缓交纳。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交。职工所在单位应将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连同本单位应缴的公积金,一并记入单位公积金缴交清册个人栏目,并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由单位解缴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贷部)
开设的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下。
“中心”归集公积金,采用划转收款等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单位在首次解缴公积金时,应建立汇缴清册,清册分别送“中心”、房贷部;清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下月缴交公积金前向“中心”和房贷部申报。
第十二条 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交公积金。逾期不缴交者,按日加收其应缴未交额3‰的滞纳金,并由其开户银行划转。
第十三条 职工在调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将其公积金转移凭证随工资转移单一并转入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继续缴交。
职工因停薪留职或进入人才市场等原因中断工资关系时,中止缴交公积金,其已缴交的公积金仍保留在职工户名下。职工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交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等,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市房改办批准,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职工本人。职工离、退职和被开除一年后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市房改办批准,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职工本人。
职工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户名下的公积金本息,可以依法继承。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继承或提取。
第十六条 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贷部每年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需要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向房贷部索取公积金对帐单。
第十七条 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1、用于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偿还和转移的需要;
2、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3、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4、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5、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
6、在满足上述需要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公积金满二年后,可使用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住房。如不足,可根据“中心”对职工个人申请贷款的办法,向房贷部申请抵押贷款;或由单位在其公积金规定的额度内为职工提供担保后,向房贷部申请贷款,并由职工按期偿还。但个人住房的内部装修
、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的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住房。如不足,经非本户的直系亲属本人同意,并由房贷部确认,可使用非本户的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成员的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后,其中某成员需使用时,应将原使用的该成员公积金如数存入该成员公积金户名下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单位按时缴交公积金后,可向“中心”申请贷款,用于购、建、大修职工住宅,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公积金余额的80%;贷款如逾期不还,除加收逾期利息外,并停止其申请贷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缴交公积金能力而拒不缴交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其应缴交的公积金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银行划转。
第二十二条 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福州市五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二、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根据《决定》中规定:“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平均工资的15%”的精神,我市实行综合规划、分步到位的办法,1996年租金提高的幅度,与我市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并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今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每年公布一次。
三、1996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在1991年公有住房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即一等砖混结构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应达到0.48元,框架结构应达到0.62元。
四、实行新房新租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要高于旧公有住房的租金,即一等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应达到0.62元,框架结构应达到0.72元。
五、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一)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及其配偶,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全额免交。
(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同志,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给予减收50%。
(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同志,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给予减收30%。
(四)凡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全额免交。
(五)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六)生活有困难的退休职工和家庭人均月生活费在15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租金改革后增支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收50%。
租金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查批准,同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六、所有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为承租户抵交租金,或采取补贴等方法变相抵交租金。
七、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作为产权单位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的管理、维修和新改建,不得挪作他用。
八、本办法由产权单位负责执行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由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执行,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不得享受房改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九、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承租户,产权单位有权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或通知其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十、租金改革后,产权单位应加强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19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