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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05:26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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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7)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暖人心、促发展”工程,建立健全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偏远小岛渔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是市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疗机构,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局共建共管。流动医院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以市红十字会为主。

流动医院下设6个分院。第一分院设在舟山市妇幼保健院,第二、第三分院设在舟山市人民医院,第四分院设在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第五分院设在解放军413医院,第六分院设在舟山警备区医院。

二、人员组成

(一)领导班子成员: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院长由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兼任,副院长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处长兼任。各分院院长由分院所在医院推荐,由流动医院任命。

(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流动医院巡回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药品采供保管、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志愿医务人员:志愿者300-400名,由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卫生局联合在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和驻地部队医院中,招募以医、药、护、技等科为主体的有执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3天,服务时间计入其本人晋升技术职称要求的下基层服务时间。

三、服务对象

(一)居住地无医疗机构(点)的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二)居住地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且所属县(区)或当地乡镇政府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四、工作职责

主要为全市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医疗服务计划;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开展巡回医疗服务;负责市级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和管理;负责药品采购、发放及医疗器材使用保管;负责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需医疗服务计划,并于每年年初上报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办公室;做好本县(区)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配合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在本县(区)的巡回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市卫生局与市红十字会共同管理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落实每次巡回医疗服务的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资质审核和巡回医疗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卫生局与县(区)红十字会共同做好本县(区)内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交通部门:支持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为流动医院下岛服务提供交通(船只、车辆)运输的方便,优先让流动医院的医务人员上船(车),并免费运输医疗药品及器材。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款,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有关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落实流动医院下岛服务时的岛际交通船只车辆和医疗服务场所及水、电保障,并组织、宣传、协调本乡镇、村(社区)的渔农民按时有序就医,原则上优先安排低保贫困人员和老年人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设立流动医院分院的医疗单位:根据流动医院巡医计划,按时组织人员下岛服务,保证巡回医疗任务的完成。

五、服务方式

实行按区域相对固定、分期分批巡回医疗服务方式。流动医院6个分院分别对口联系和负责各县(区)偏远岛屿、乡村的巡回医疗工作,各分院对口服务的县(区)每年轮换一次,遇特殊情况时由总院统一调配。每批次服务志愿者一般10-15人左右,且至少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志愿者参加,重点解决疑难、重症病人的看病难问题。

流动医院在巡回医疗服务中,要建立好渔农民的诊疗档案, 为患有慢性疑难或重症疾病者提供便捷的后续医疗服务或实行双向转诊,并建立随访联系制。医务志愿者应向当地群众发放就医联系卡,以方便渔农民再次就医和健康咨询,建立医患双方联系制。

六、送医送药原则

(一)免费送医送药对象:

无医疗机构(点)的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岛屿、乡村的困难群众。

(二)免费送医对象:

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三)免费用药标准:

治疗药:急性期的病人,一般送药量为3-7天;慢性期的病人,一般送药量为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备用药:一般送药量为5-7天。

七、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一)经费来源:经费主要为市财政预算拨款;市、县(区)红十字会也可向社会募捐筹集。

(二)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困难人群的免费用药、检查,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补贴及购置仪器设备等。

(三)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社〔2007〕14号),实行专款专用。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八、考核与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流动医院工作任务与要求,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在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本管理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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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2日,能源部

我部对部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管理曾先后作出过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力企业建立了正常化升级制度的具体情况,部以能源人[1990]559号文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在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期内,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按三年晋升一级的原则掌握,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可再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多晋升一级工资的升级比例不超过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20%,凡属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变动均需报部审批,各单位无权自行变动。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有个别单位未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有的不认真履行工资报批手续,有的不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鉴于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出现多样化的局面,为了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是计算劳动保险及其它有关待遇的依据。企业调整职工的标准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尤其是部管干部标准工资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治理整顿期内,为了严肃纪律,加强宏观管理,部再次重申,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属干部管理工作的权限范围。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按照规定需要变动必须及时报部审批,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给领导干部晋升标准工资。为了全面掌握工资情况,今后部管干部工资升浮动级必须报部备案。请各直属企业严格遵照执行。今后再有违反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扶持我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促进这些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度重视出口拳头商品的发展,培育出口新增长点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及鳗鱼扩大出口对带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采取相应的、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这四类产品出口比重较大的市、县(区),当地政府要认真分析市场布局,贯彻出口导向原则,制定发展规划
和扩大出口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加以实施。要根据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需求,合理规划种养面积,培育种养大户,稳定原料生产供应,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要把鳗鱼养殖和加工业作为创汇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切实加强管理、扶持和服务。
二、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增强出口发展后劲
(二)金融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加工和出口企业,鳗鱼养殖、加工和出口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贷款授信额度,加快贷款审批速度,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三)在1999年、2000年内,鞋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其出口比例返还实际缴纳所得税的50%;罐头食品出口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其出口比例予以全额返还。国有企业对上述返还的所得税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鳗鱼养殖和加工企业
缴纳的农林特产税,由财政部门视财力许可按其出口的比例予以全额返还。
鳗鱼加工和出口企业向养鳗厂或个人收购鳗鱼时,免予提供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121号)要求的“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
(四)在1999年、2000年内,省财政对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贴息。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出口奖励政策外,按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出口收汇数,鞋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每出口一美元,省财政再给予一分人民币的贴息;罐头食品、鳗鱼出口
企业每出口一美元,省财政再给予二分人民币的贴息。
(五)对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出口企业、鳗鱼养殖、加工和出口企业,比照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在1999年、2000年内,本省不再出台新的涉及此类企业的收费项目;此后,确需出台涉及此类企业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此类重点企业的社会事业发展费,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省政府制定的对此类企业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三、提高服务水平,推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六)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进出口企业参加国际鞋帽、纺织服装、食品等专业展,尤其是参加本地列入开拓计划的国外市场的同类展览会,并努力在欧、美、中东地区设立常年展销场馆或产品分销中心。组织引导企业通过国际互联网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加国家外经贸
部组织的“在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现有的交易网,大力开展网上交易,促进有效出口。
(七)各级技术监督、工商、商检、海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重点查处和打击对我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等名牌商标的侵权行为,为合法经营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八)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口岸查验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改善口岸通关环境。对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等进出口货物查验,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查验率最低限执行,对质量和信誉都很好的企业可在最低限查验率的基础上再予以降低。检验检疫部门应深
入企业检验,对在有效期内已检验过的货物,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九)各级土地、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在使用土地、房屋方面提供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扩大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出口的项目(不包括大中型项目),企业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后,即可向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发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即可向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产证,属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可同时申请领取土地证。企业以房地产向商业银行贷款,需办理土地、房屋评估价值确认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
(十)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把国际营销人才的培训及人才引进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有计划地分批组织一些短期培训和讲座,不断提高进出口企业销售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帮助企业管理人员了解国际市场运作规律,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
好这四类商品出口企业所引进的外地人才出国(境)的审批中存在的困难。
(十一)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快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加工和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的审批速度,实行随报随批,当天办结。
四、建立健全同业公会,加强对企业正当经营自律行为的管理
(十二)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出口的重点市、县,要积极引导组建以出口骨干企业为主体的同业公会,制定公会章程和行业准则,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同业内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
(十三)同业公会要在国家有关规定指导下,统一协调生产和出口市场价格,制定产品对各主销国出口的最低限价。凡违反最低限价的出口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根据外经贸部《出口商品低价惩罚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惩罚,制止自相压价,无序竞争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对鳗鱼养殖和加工业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为企业出口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鳗鱼养殖企业的水域分布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的水域布点,并结合鳗鱼出口市场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合理引导养鳗和加工业的投资,对新上马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促进鳗鱼养殖和加工业稳定健康发展。环保部门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加大对水
污染整治的力度。
(十五)对鳗苗进口实行总量控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定有权经营进口鳗苗的单位,并上报农业部审批年度进口计划,原则上进口鳗苗由鳗鱼养殖企业和出口企业经营,其它单位不得经营。
(十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鳗鱼养殖企业提供技术辅导和服务,建立一套严格的药物使用管理标准,对鳗鱼养殖中的药物使用、销售前停药期以及药残检测等实行标准化控制;做好鳗病预防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及鳗鱼出口的精神,相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及鳗鱼出口的相应政策、措施。



19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