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阜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06:31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阜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阜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有效发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机制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研究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攻关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题大型推广宣传活动经费;
  (六)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依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发布兰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县(区)财政、建设管理部门按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国家项目由市财政局、建设局汇总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市建委对各区、县及建设开发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区、县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提供相应财政及政策支持,特别优先支持已经开展供热分户计量改革的县、区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阜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市财政局、市建委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本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市建委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示范项目完成后,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上报省建设和财政部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市财政局和市建委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市建委对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建委出具的审核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市建委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建委负责编制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市财政局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负责对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款,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立软件集体管理联盟的畅想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世界已经有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还是个新鲜的事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直到2005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作者将他们的著作权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代表作者与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用,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种制度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架起了桥梁,既可解决著作权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签约之苦。最主要的是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是著作权的守护神,有效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打击侵权行为。

阳光很美好,可惜看不见。在我国软件虽然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软件偏偏是个异类,软件的源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创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使软件具有专利的特性。各国对软件的保护还有不同的争议,有的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的适用《专利法》保护,有的干脆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正是软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阳光很难照耀到软件上。

其实软件更需要关怀,软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权,侵权打击也比其他作品要难得多,我们如何对软件也进行集体管理呢?这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一 软件集体管理可行性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50人以上就可以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条规定给大家以无限美好的想象,以为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门槛很低。其实不然,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对一类作品设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的种类屈指可数,除了已经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种类作品了。根据条例的规定:新成立的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个规定将使成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得非常的困难。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行政许可制度,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获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批,这基本决定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由政府主导来设立。

凡事不必太拘泥,不能成立软件集体管理组织,那么是不是软件就不能享受集体管理的呢?当然不是,我们有办法,找到变通的路可以走,让集体管理的各种便利也在软件上实现。

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他们主要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来达到集体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组织一般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具有专职的法律人才,完全有能力管理软件相关事务;保护软件权利和打击侵权本来就属于律师业务范围,所以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建立相关软件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软件集体管理的职效。

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以自愿加入会员形式来吸收作者加入,其权利来源完全来自作者的授权。那么我们可以成立这样的专业联盟性质机构,不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样也可以让软件权利人加入,直接取得软件开发者的相关授权。这个联盟由律师事务所发起组建,作为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他们的管理将更加专业,更清楚如何依法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这个联盟只有运做良好,确实能够起到保护软件相关权利的作用,才能吸引软件权利人加入,这将促使联盟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

借鉴国外著名公司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做法。国外公司将他们的驰名商标在各个大城市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对其商标进行管理监控,也有的公司总授权给国内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定期到市场巡视,调查有没有侵权行为,如果发现侵权行为,立刻代理委托方进行打击。这种方式其实也是信托行为,公司将其驰名商标给律师事务所托管,一家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多家公司的信托,同时管理多个驰名商标,达到一定的规模将使服务费用降低,也将极大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一种信托管理模式非常容易嫁接到软件管理上。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搭建软件集体管理机构了:由律师事务所牵头,软件权利人以信托方式将自己的软件授权给律师事务所进行托管,律师事务所统一对这些软件进行集中管理,对外发放许可证,打击侵权行为,确实维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这个机构我们暂时叫做“软件集体管理联盟”。

二 软件集体管理联盟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按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软件集体管理联盟”与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软件集体管理联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个问题不是障碍,完全可以预先设计好的授权方式来解决。

我国已经有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乐著作权协会稍有作用外,其他基本就不为人所知,他们都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成立,其本身就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所以他们的办事方式更多地是象国家机关,还没有将自己的角色转变真正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机构。而“软件集体管理联盟”则完全是软件权利人与律师事务所由《委托协议》自由连接起来的,“软件集体管理联盟”要吸引软件权利人加入,唯一只能靠提高服务水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相关法律,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才能成立,而且一类作品全国仅此一家,别无他店,著作权人没有任何可以选择的余地。“软件集体管理联盟”管理的事务完全属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需要另行审批,将会出现不同的联盟,业务之间的竞争将有利促进联盟整体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服务水准的迅速提高。

三 软件集体管理联盟的成立

“软件集体管理联盟”虽然不需要专门的审批,也不是可以任意成立的,不是任意一家律师事务所就可以完全提供所有的服务,一个规范的“软件集体管理联盟”应当这样成立:

(一)该联盟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牵头成立
现在几乎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存在信任的危机,人们普遍觉得中介都是骗子。律师事务所也是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其行业准入的门槛高,行业管理又相当的严格规范,所以律师事务所在中介中的可信度最高。又由于软件相关事务主要是法律事务,所以由律师事务所牵头组织联盟是最恰当的。不过不是任何的律师事务所都可以任意牵头成立联盟,牵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几个条件:

首先:要有精通软件法律事务的律师。软件包含的权利基本综合了几大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这个律师要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非常的了解。要服务好一个行业,必须先至少要成为这个行业的半个专家,所以这个律师还要对软件行业比较熟悉,具有相应的软件知识。

第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需要有一个管理服务团队。

(二)应当联合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组建
软件相关事务包含一些权利申请事务,例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专利申请、双软认证等,这些事务性的工作应当由其他专业中介提供。中介专门从事这些业务,他们更加专业,而且服务费用比较低廉。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代表联盟成员与中介协商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这样降低了费用,又可以确保中介的服务质量。

联合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使联盟的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可以为联盟成员提供全面的服务。让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地结合在一起,共同为联盟成员提供高质量、全方位、价格低廉的服务。

四 软件集体联盟管理那些事情

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报送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函》(工银函〔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办教育储蓄的批示精神,批准你行开办教育储蓄,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该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二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定向使用的特点。
第三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开办教育储蓄的指定银行。
第五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六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每月存入一次,存期分为三年、六年。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第七条 教育储蓄在遵循储蓄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利率优惠,各档次利率为:三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条件是: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原件(以下简称“证明”)。
第八条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折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
(一)储户凭存折及“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二)若储户不能提供“证明”,其存款不享受利率优惠,按一般储蓄业务办理,即:三年期的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的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银行办理教育储蓄支付时,须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印章,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
(四)银行可根据储户的要求,将其款项划转到其指定账户。
第十条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
逾期支取的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
(一)储户因提前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其他原因急需用款时,可凭存折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开户储蓄所办理全额提前支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存款的,除储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外,还必须提供代支取人的身份证件。
(二)三年期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教育储蓄提前支取:存期满三年不满六年,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三年期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不满三年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储户办理挂失时,按《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该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
第十四条 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金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同时抄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