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7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编纂的地方志,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经常性工作。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存真求实、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针,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
(二)组织、指导、督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地方志方案;
(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
(五)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或地方志文献资料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适应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加编纂;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地方志编纂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地方志编纂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工作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每一轮编修工作应相互衔接,除有特殊重大事件发生导致编纂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外,不得中断。
第九条 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政府部门、行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编纂各自的志书或年鉴,编纂过程中应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编纂完成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都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凡承担有编纂地方志任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相对固定的编纂人员,业务上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提供,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提供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
(一)省地方志书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二)市地方志书报送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三)县地方志书报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重大问题应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综合年鉴以年度为序编纂出版。以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第十四条 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重要资料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地方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文献资料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在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七条 由各级政府主修的地方志均为职务作品,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条例》已规定处罚,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志资料损毁或者非法据为己有的;
(二)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拒绝承担应当承担的地方志资料编写任务或者拒绝提供依照规定应予提供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的;
(四)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文献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清远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规范区内各工业园区项目引入管理行为,促进开发区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加快“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和“清远桥头堡战略核心区”建设,把开发区切实打造成为“广东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和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广东光电子及新材料产业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区工业项目的准入管理。工业项目是指通过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在我区进行工业投资的项目(包括闲置土地回购后二次出让所安排的项目和闲置、空置厂房招租所引进的项目)。
第三条 进区工业项目应符合清远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项目的引入管理要与科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集约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四条 项目的引入管理应符合清远经济开发区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引进以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类型,一是大力发展以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业为特色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构建高端装备制造业生产基地;二是重点发展以LED产业为特色以及以稀土工程材料、高强合金材料为特色的新材料产业,积极创建广东省光电产业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基地;三是重点培育以混合动力及新能源动力系统为特色的新能源产业;四是积极推动以基因药物及天然生物药物为特色的生物医药业;五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起点规划建设,高标准、前瞻性开展项目招商,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 准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入园项目需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产业方向要求
1.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业:重点引进汽车整车生产;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底盘关键零部件、电器关键零部件等部类生产;
2.新能源产业:重点引进混合动力能源、混合动力电池;晶体硅、硅片制作、太阳能光伏电池;风电、核电发电机组、发动机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太阳能逆变器及其他元器件部类生产;
3.新材料产业:重点引进LED照明产品、LED背光源、LED显示屏、LED驱动电源、LED管芯封装;高强轻型合金材料;新型动力电池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稀有金属材料等部类生产;
4.生物制药产业:重点引进应用重组DNA技术制造的基因重组多肽,蛋白质类治疗剂;基因药物,如基因治疗剂,基因疫苗,反义药物和核酶等;来自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天然生物药物;合成与部分合成的生物药物等药品的生产;
5.现代服务业:重点引进现代物流业、现代会展业、金融保险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
(二)产出贡献要求
6.单位面积年产值在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应高于250万元/亩,两年后应高于650万元/亩;
7.单位面积年工业增加值在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应高于70万元/亩,两年后应高于180万元/亩;
8.单位面积年税收应高于25万元/亩。
(三)集约用地要求
9.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高于320万元/亩;
1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应高于40%以上,建设类项目用地容积率应高于1.0;
1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在15%之内;
13.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四)环保要求
14.工业项目以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一类工业为主,一般不得引入水污染型项目及三类工业项目。入园企业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三同时”制度;
15.工业项目基本为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的项目,确需外排少量废水的,需配套废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相关标准后方可外排;
16.废气低排放。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料煤、重油,限制使用生物质燃料、柴油作为燃料。所有工业项目必须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工业废气排放,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需满足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相关标准后方可外排。
(五)节能要求
17.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评估报告书;
18.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我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规定的标准。
(六)科研要求
19.工业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20.具有相当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21.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建成投产一年后,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七)建设周期要求
22.在符合合同约定时间土地交付办证后,三个月内提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23.在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监理备案后三个月内动工建设。
(八)特殊工业项目要求
24.采用国内唯一的生产专利技术以及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在满足产出和税收贡献要求的同时,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准入实行综合评价管理,根据准入项目的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和税收水平、科技含量、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二项相加即为评价总分。所有同意进园项目综合评价总得分必须在60分以上,严禁低于60分的项目入园。对满足准入条件的同类项目总得分较高者在土地指标,产业扶持资金,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上报省市重点项目,供电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基本分满分100分,包含的指标及对应分值如下:
(一)产业类别占12分,属于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主导产业;
(二)投资强度占12分,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强度占6分,注册资金投资强度占6分;
(三)预计投产后三年平均增加值占16分,其中增加值规模占6分,单位面积产出强度占10分;
(四)预计投产后三年平均税收占30分,其中税收规模占10分,单位面积税收强度占20分;
(五)科技含量占24分,其中技术先进性占6分,知识产权占6分,研发机构占6分,科技计划占6分;
(六)其他占6分。建设类项目考核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容积率、建筑层数、建设风貌。租赁类项目考核租金水平(占3分)和租赁面积(占3分)。
第八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附加分中的附加内容可重复计算,但最高得分为20分,包含的内容及对应分值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央属企业及设立总部经济,加10分;
(二)投资主体为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省直属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检资格、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加8分;
(三)项目列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或项目投资主体为省内产业龙头企业、或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加4分;
(四)投资主体承诺在投产后三年内上市的,加8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成立清远经济开发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区管委会主任任常务副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对拟进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项目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项目准入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对申报进园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要求投资者提交项目有关资料报区项目评审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25.《项目进园申报表》(见附件1);
26.投资建设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7.产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等);
28.投入产出强度、安全、环保、节能、税务评估(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到位时间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29.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和鸟瞰图以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研发型项目除外;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初审。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委托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进园初审表》(见附件2),并自行或委托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进园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见附件3)自评分一栏,将自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列为复审项目。每月20日前将本月拟参加评审项目的初审表及自评分表送区项目评审办。
(三)项目复审。区项目评审办确定复审项目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时,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有关领导带队考察,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区主要领导带队考察。实地考察结束后,区项目评审办应根据投资者和引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实地考察情况,及时填写《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评审办评分一栏,对复审项目进行评分排序,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评审会,集中评审区项目评审办提交的项目。遇有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及时召开临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30.主持人说明有关事项并提出评审要求;
31.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32.投资者退出评审会会场,参评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33.主持人总结评审意见、宣布评审结果;
34.引荐单位将评审结果告知投资者。
评审会结束后,由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作为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同意项目进园的依据。用地100亩以上的项目需按程序报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监管及考核
第十一条 由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用地情况、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定期由区经济发展局汇总报区项目评审办。
第十二条 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同时,由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动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建筑层数及立面风貌、容积率、科技、环保节能及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加强项目后续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分期建设的,分批供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合同约定事项。项目未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区项目评审办解除投资合同,并收回该项目用地,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项目业主未按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和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按相关政策及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要求执行。
(三)项目竣工达产并经验收后,项目承诺投资规模必须与备案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登记金额一致;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未能达到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标准的,按承诺书约定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项目业主继续履约,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区相关部门予以追回。环保、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供电等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监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项目进园申报表
2.项目进园初审表
3.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
附件1 :
项目进园申报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总投资(万元/万美元)
注册资金(万元/万美元)
用地面积(亩)
用电负荷(万千瓦)
主要产品及产量
申报项目
承诺指标
年产值(万元)
年税收(万元)
创税率(万元/亩·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投资强度(万元/亩)
注册资金到位(万元/万美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
建设期限(年)
项目简介
项目申请单位(盖章):
注:请提供《办法》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第一点“项目申报”中所涉及的各项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2:
项目进园初审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引荐单位
项目选址
产业类型(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土地出让或转让
用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
土地价格
付款时间
建设周期
建成时间
厂房租赁
租赁面积(㎡)
拟租赁价格(元/㎡)
投资总额 (万美元)
其中:设备投资
投资计划
投资强度
年产值 (万元)
年税收(万元)
内销比例(%)
员工人数(人)
主要原材料
主要产品及产量
主要能耗
工业用水量(吨/年)
生活用水量(吨/年)
用电负荷(吨/年)
燃料类型(吨/ m3)
主要工艺设备及流程
环境影响
续表
区经济发展局
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区财政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国土分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项目评审办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工业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
评价指标
指标值
得分
加权
权后
自评分
评审办评分
产业类别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得10分。
1.2
投资
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每增加40万元/亩得1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0.6
注册资金投资强度
每亩8万美元以上的,得10分,每增加1万美元得0.25分;每亩8万美元以下,按每万美元得0.75分计算。
0.6
投产后三年平均增加值
增加值 规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0.6
产出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1
投产后三年平均税收额
税收规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1
税收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2
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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