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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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高厅〔2003〕1号
2003年3月10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1〕5号),参加试点的各电大认真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和自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电大的改革和建设。继2002年中我部公布中央电大和22所省级电大(以下简称已评电大)的中期评估结论后,2002年9月至12月我部专家组又对内蒙古电大等其余22所省级电大进行了评估的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我部审定内蒙古电大等20所省级电大的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合格,2所省级电大暂缓通过(见附件),此外取消或暂停一批分校的试点资格,具体单位由中央电大发文通知。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电大应集中精力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明确电大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理清自身的发展方向。各已评电大要按照中期评估专家组评估反馈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2〕8号附件二),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和下一阶段的项目试点工作。暂缓通过的省级电大须在2003年6月以前做好整改工作,并接受我部专家组重新评估。
为了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巩固中期评估的成果,我部将在2003年内对所有试点电大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学校和时间由教育部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工作评估课题组秘书处另行通知。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
评估合格学校 (按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顺序)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武汉广播电视大学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评估暂缓通过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
联邦德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的换文
德国 中国
联邦德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女士阁下
阁下: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谈判结束之际,我荣幸地通知您如下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在缔约双方都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各国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缔约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就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和缔约另一方之间的何种争议如何按该公约的规定提请“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作出补充协议,并作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京 特·修 德
(签 字)
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于北京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 2009〕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郴发〔2008〕2号)和《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郴政办发〔2008〕9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承接产业转移。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连续安排2年。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市属、县市区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贷款的贴息;
(二)对标准厂房建设的奖励;
(三)经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申请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应当建设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内;
(二)新建标准厂房符合转移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且属非自建自用;
(三)有银行贷款或者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民间资本视同银行贷款)。
第六条 对象及额度:
(一)贴息对象。按照"谁贷款、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贴息对象。
(二)贴息额度。2009年使用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新建的标准厂房,市财政给予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连续2年的贴息,贴息额度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三)在2009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建设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对所在园区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支出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向属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承接办")和市财政局,并提供以下资料: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贷款贴息申请;
2.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
4.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工程预决算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批:市承接办、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承接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依法加强监督。
(二)享受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每年度末按规定向市承接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第九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9日下发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