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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路工程三优评选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3:33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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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路工程三优评选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8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路工程三优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1年和2002年,各地共申报公路工程“三优”项目 102项,经组织专家评选,并经部公路工程“三优”评审委员会审定,共评出优秀勘察奖11项,优秀设计奖29项,优质工程奖12项(见附件一),现予公布。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获奖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质量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努力建设更多勘察设计优秀、工程质量优良的公路项目,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良的公路基础设施。

附件:一、2002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三优”评选获奖项目及获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一:

     2002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三优”评选获奖项目及获奖单位



优秀勘察奖:

一等奖:

1、万县长江公路大桥

勘察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2、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勘察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勘察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勘察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1、吉林至江密峰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2、吉林省道朝长线抚民至一参场二级公路

勘察单位: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3、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湖北省黄石至黄梅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5、安徽省高河埠至界子墩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6、甘肃省吴家川至唐家台三滩黄河大桥

勘察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7、昆明至玉溪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优秀设计奖:

一等奖:

1、江阴长江公路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2、南京长江第二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3、大溪岭至湖雾岭隧道工程

设计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4、京沈高速公路绥中(山海关)至沈阳段

设计单位: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5、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设计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6、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设计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7、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公路

设计单位: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济南绕城高速公路小许家互通立交枢纽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3、温州大桥

设计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鹤岗至伊春公路

设计单位: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5、公路隧道与岩土工程实验中心

设计单位: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6、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7、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江都段交通工程

设计单位: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1、广西六景郁江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黑龙江依兰牡丹江大桥

设计单位: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3、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运城至风陵渡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5、湖北省黄石至黄梅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6、武汉市东西湖高架桥新建工程

设计单位:武汉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7、吉林至江密峰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8、大连至旅顺一级公路

设计单位:大连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9、西双版纳大桥

设计单位:云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0、安徽省高河埠至界子墩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11、甘肃省吴家川至唐家台三滩黄河大桥

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2、青海省大坂山隧道

设计单位: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13、太原南过境小店高架桥

设计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4、昆明至玉溪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15、重庆至杨公桥互通立交

设计单位: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优质工程奖:

一等奖:

1、南京长江第二大桥

建设单位: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山东交通工程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2、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建设单位: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锡山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3、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建设单位:山东省潍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施工单位: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东盟营造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

4、京沈高速公路绥中(山海关)至沈阳段

建设单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一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二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三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锦州道桥工程工程公司

辽河油田筑路公司

大连公路工程总公司

丹东市公路工程处

鞍山公路工程总公司

抚顺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沈阳铁路局沈阳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本溪市公路建设集团

5、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建设单位:山东省京福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施工单位:山东交通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6、南昌新八一大桥

建设单位:南昌新八一大桥工程指挥部

施工单位: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7、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建设单位: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武进交通建设总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8、京沪高速公路化马湾至临沂段

建设单位: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施工单位: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二公局(洛阳)第四工程处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

二等奖:

1、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公路

建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办

施工单位: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铁道部第一工程局

甘肃长庆筑路公司

三等奖:

1、国道308线油坊卫运河大桥

建设单位:邢台市交通局

施工单位: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2、许昌至漯河高速公路

建设单位: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

广东长大公路工程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

3、天津市津围路改建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

施工单位: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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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偷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
二、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公开对抗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抗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抗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拒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拒绝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殴打、污辱税务人员(包括税务助征员、代征员)等。
三、负有代征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代征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扣缴义务人),有上述第一、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偷税罪、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偷税罪、抗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偷税、抗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以及偷税、抗税的个人。
五、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单位,偷税数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
(一)偷税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偷税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
(三)偷税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四)偷税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的;
(五)偷税总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其他纳税个人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二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六、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前条所定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
(一)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
(二)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
(三)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四)向税务人员行贿的;
(五)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
七、抗税数额达到第五条所定数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抗税情节严重。
八、抗税数额虽未达到前条所定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抗税情节严重:
(一)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的;
(二)抗缴税款、滞纳金三次以上的;
(三)抗拒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四)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五)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污辱、殴打、报复税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
(六)其他抗税情节严重的。
九、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二种以上税的,只要其中一种达到上列构成犯罪标准的,所偷、抗其他税种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偷税、抗税的总额。
十、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罪的,以偷税共犯论处。
唆使、煽动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罪的,以抗税共犯论处。
税务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因暴力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按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或者根据案情实行数罪并罚。
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偷税、抗税案件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登记的经济性质(包括所有制性质和分配形式)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按其实际的经济性质依法处理。
十三、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发票,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十四、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后处理的偷税、抗税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


中捷关于贸易价格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捷关于贸易价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4月8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尊敬的同志:
  我谨确认,对于今天签订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四条关于两国间贸易价格的条文,双方达成如下一致解释:
  (一)一九六五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其合同价格应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在一九六四年对同样商品所商定的价格确定。
  (二)在经济上确有根据而调整个别商品的价格时,可以参考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价格,但不能将它作为唯一的依据;应由双方对外贸易机构考虑兄弟国家的关系、双方需要与供应可能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协商确定。
  (三)新商品的价格可以按照本换文第二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也可以比照类似的商品在社会主义各国间多年来在贸易中已经形成的价格,由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尊敬的同志,请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注:我方去文和对方来文内容相同略。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团 团 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四月八日于布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