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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02:07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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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全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调整、改革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是今年改革的关键。物价改革关系到我国四化建设的前途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是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繁荣、调整生产和消费结构、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工资改革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事关重大。为此,我们编印了《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供各地团组织参考。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思想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务求必胜。当前,特别要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作为改革中思想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扎扎实实地搞好。各级团委要在加强调查研究和认真领会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部署的基础上,和广大团员青年一起学习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用自己的学习,带动全体团员、青年的学习,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团组织要层层抓好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保证使团员青年人人明了国家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意义、目的、步骤和要求;明了物价、工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内容;明了物价、工资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既不惊慌失措,又不掉以轻心,同心同德,克服困难,解决难题,推进改革。

  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同理想教育结合起来。理想教育是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内容,在今天更有其直接的现实意义。帮助青年正确理解物价、工资改革,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物价、工资改革中涉及个人利益的种种关系,都离不开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这次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以理想教育为本,使青年认识到我们的改革是以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为前提的,我们采取的各方面政策都是为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眼前和长远利益,都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三、切切实实地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做些实际工作。比如,教育团员、青年不做违反政策、冲击市场的事;抵制并反对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滥发彩券,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主动监督市场物价,防止乱涨价,检举揭发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等。团组织要带领和支持广大团员青年向败坏改革声誉、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发现和表彰识大体、顾大局、明大义,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团员青年。

四、物价、工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团组织在进行宣传教育时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指导。各地青年报纸、杂志应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作为今年宣传改革的一个重点。一切宣传,既要与中央统一口径,又要联系实际、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既要帮助青年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并反映有关青年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在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模范和先锋作用,通过努力,团结教育广大青年,使之真正成为改革的先锋和闯将。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

  (1)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健”。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它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其不合理处主要表现在:

  一、矿产品、原材料和能源等初级产品价格偏低,不利于基础工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加工工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例如:全国直属煤矿统配煤的价格低于成本,一九八三年亏损额达八点七亿元,直属重点煤矿的亏损企业占百分之六十七。铁精矿、生铁、木材、水泥等产品价格也普遍偏低。与此同时,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一般偏高。如轧钢的资金利润率有的品种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的品种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而开采铁矿的资金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五。

  二、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国家每经营一斤粮食,补贴一角,经营一斤食油,补贴七角,如此等等。不仅财政负担逐年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粮食转化,不利于商品的流传。这些,都将制约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服务行业收费普遍偏低,企业没有活力,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萎缩,难以为继。最典型的如城市澡塘,“二角六,洗个够”,连成本都很难收回,以至纷纷转业或关门。其它服务、修理行业也是如此。

  四、同类产品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优质的优价不够,劣质的低价不够。如热水瓶的等级差率,一等品为100,二等品为95,三等品为75。再如电灯泡,寿命几年的和几个月的都是同一价格。这就不利于提高质量,发展花色品种。

  还有,工农产品价格仍然存在剪刀差,农产品内部比价仍不合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价格几十年来很少调整,收费低、利润少甚至亏损。

  价格是最有效的经济杠杆,是生产和消费的指示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体系不合理,就不能给微观经济活动发出正确信息,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同等劳动得不到等量报酬,妨碍按劳分配政策的贯彻,挫伤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就不能保障城乡物资的顺畅交流,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总之,扭曲的价格体系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进一步放活,限制着计划体制、物资流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价格体系,消除价格体系和管理方法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我们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促进整个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2)改革价格体系并不是新提出的问题。对现行价格体系和管理办法存在的严重缺陷,人们早有觉察和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价格方面,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思想认识方面,改变了把计划调节同价格调节对立起来的观点,改变了把价格主要作为核算工具,而不作为全面调节经济的杠杆的观点,改变了制定价格时重成本、轻供求,忽视市场控制的观点,改变了价格管理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调节的观点。与之相适应的,确立起一系列新的观点,为价格改革作了思想理论准备;在价格形式方面,这几年逐步形成了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多种价格形式;在价格结构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在价格管理与检查监督方面,适当下放了物价管理权限,同时建立了监督、检查物价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制度和组织;在物价机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物价管理部门相继建立,专职和业余的物价检查队伍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工作。所有这些,都为今天我们进行价格改革准备了条件。

  当前,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经济调整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两大部类比较协调,生产、流通、消费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一九八四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突破一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四点二,国民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二。原油、煤炭、发电量等都有较大增长,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七亿六千六百多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七点四,创造历史最高水平。工业交通生产出现的稳定、均衡、持续增长,是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生产、税利、财政收入实现了同步增长;农业连年获得大丰收,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工厂在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过程中,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人的收入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述情况说明,国家财政、企业、农民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已出现了根本性变化。此外,价格管理办法的初步改革,取得较好的效果,群众亦能接受。全国先后两次开放510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一般都稳中有降。对三类农副产品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多种渠道经营后,广东、福建和重庆、武汉、深圳等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普遍有所下降。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走一步看一步好,但不要丧失时机。”当前正是进行物价改革的难得良机。

  (3)在认识物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大好形势的同时,我们对这次改革的艰巨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充满信心,敢于改革,又要谨慎从事,走走看看,小步前进。当前物价改革的难度,首先来自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企业消化能力、群众承受能力的限制。步子走得太大太快,超过了“三个能力”的限度,欲速则不达;其次,价格改革必然会冲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章制度,冲击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的机构,有时需要与机构改革和其它经济体制改革取同一步调,而取得这种整体的协调性并非易事和朝夕之功;第三,对价格改革的思想认识方面,由于多少年形成的固定模式和“左”的影响,也还有阻力。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缺乏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习惯和驾驭价值规律的能力,在价格改革中可能会手足无措。处处被动;最后,应当看到当前价格改革的阻力,还来自新的不正之风。缺乏全局观念、整体效益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缺乏崇高理想和远大目标,使我们一些同志只考虑集体,不考虑国家,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讲需要,不看国力,损国家以肥私,损消费者以利己,靠歪门邪道捞外快,冲击财政、冲击市场、冲击群众心理,其结果,就会冲击改革的正常部署。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临产前的阵痛”。看到困难是为了解决困难。只要我们举国上下,同心同德,跟党中央保持一致步调,一定能战胜困难,使我们的合理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4)调整物价是否违背了中国经济政策中物价稳定这样一个重要特点呢?不是的。稳定物价并不意味着冻结物价。把稳定物价同冻结物价混同起来,是一种误解和长期错误宣传的结果。所谓物价基本稳定,从范围上讲,是指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而不是每个商品价格固定不变;从性质上讲,它只是相对于物价总水平的较大波动而言的,并不排斥物价总水平在一定限度内的正常波动。所以基本稳定只是相对稳定;从时间上讲,它只是表明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看,物价总水平平均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但并不排斥在此时期的个别年份总水平有较为显著的变化。

  实际上,物价并不是越固定越好。商品的价格固定不变,长期脱离价值,不反映供求关系,不仅会造成假象,影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的投放比重,阻碍生产发展,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优质的不优价、劣质的不降价,自然资源的差异、不合理的比价,使生产者努力程度与其经济效益不成正比,必然不能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对生产和生活都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最典型的是“文革”的例子。那时,由于政治上的骚乱和经济上的危机,国家被迫冻结了全部物价,以防止整个国民经济失去控制。由此造成的恶果是价格丧失了“指示器”的资格。虽然物价稳定,但一方面,社会必需品奇缺,另一方面,大量物资积压。人们只要一想起当年那种什么都要凭票、凭卡供应的日子,就会理解那种所谓的物价稳定是一种多么虚假的稳定。相反,近几年有些物价放开以后,产品适销对路,市场购销两旺,物价虽然有高有低,但生产结构调整了,人们需要的物资丰富了,这比当年那种虽然物价“稳定”但无物可购不知要强出多少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价格不动就绝对地好,价格一动就绝对地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运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5)有人担心价格改革会带来物价的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群众这种恐惧心理,一是对这次价格改革的性质、方法、步骤缺乏了解,一是确有相当一部分工商企业乱涨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于后者,党和国家正在采取措施(思想教育、行政命令、法律手段和经济制裁),狠刹这股歪风。现在的问题是,就这次物价改革本身,会不会带来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对此,我们首先应看到,我国的价格改革是结构性的调整,而不是放任通货膨胀。当前价格改革的特点是有计划的价格调整,逐步理顺价格体系。既不是全部放开,完全靠市场调节,也不是同时起步,一下子解决价格问题上的所有积弊。价格的改革、开放、调整将选择两大部类中最迫切需要调整、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价格先起步。因此,物价改革涉及的面,不是全面的。同时,这种调整,也不单是涨价,而是有升有降,不是只升不降,比如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便是这样。另外,国家将加强宏观经济的平衡,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和价格总水平,在一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国营工商企业要参与市场调节,不是以高于而是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参加交易中心,参与吞吐调剂,发挥主渠道作用以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避免市场调节盲目性和价值规律自发性的破坏作用。这样,就可根本防止物价的普遍上升。武汉市蔬菜市场放开后,一度因气候影响,价格一日三变,菜价看涨。市政府立即动用政策性亏损专款,以国营菜场为阵地,采取高进低出,倒挂补贴,购进外省蔬菜,迅速把菜价压了下来;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物价改革后,某些产品由于原材料提价而造成的问题,由企业内部消化,产品销价不变,工业消费品价格的总水平,仍然是有升有降,基本稳定。因此,价格也不会轮番上涨。尤其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经营效益还很差,企业内部消化的潜力很大,只要大家自觉遵守纪律,以大局为重,轮番上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群众对物价的不放心,归根结蒂是耽心价格改革会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其实是不会的。如上叙述,物价改革不会出现物价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这是不会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解决农产品购销价格例挂以后,有些商品销价会上涨,国家要给职工某些补贴或增加工资,职工的实际生活不会因物价改革而有所下降。

  (6)价格改革和工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改革工资制度,同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不可掉以轻心。

  这次工资改革的目标是:消除现行工资制度的积弊,把工资关系基本理顺,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企业,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是要使职工工资同本人担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7)现在,有一种消费欲望过高的倾向。反映在工资上,是对这次工资改革期望过高。应当看到这次工资改革,是在较大幅度的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幅度,按平均工资计算,大约增加20%。这是建国以来增加工资最多的一次。通过改革,职工的工资将会有较多的增加,低工资、低消费状况将开始有所改变,但不能期望过高,西方国家实行的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还落后,国民收入还不高。十亿人口的大国,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一亿多人,每人每年增发一百元,从个人看数目不大,但全国统算就是一百多亿元。如果按一九八四年工资性支出增长的速度计算,将在三年多的时间内翻一番。这是我们的国力所不能承担的。

  因此,这次工资改革,不可能还清大量的历史欠帐,不可能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一切不合理的问题,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只能是先把新的工资制度建立起来,为今后工资的成倍增长打下基础。

  (8)在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上,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同西方发达国家比不行,同一些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比同样不行。有的同深圳等特区比,有的同农村“万元户”比,这是不切实际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主要是指农民、个体劳动者,他们中可以出“万元户”。但他们是要担风险的经营者,同靠工资收入的国家职工不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问题上,也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应该向农民和工人增长的水平线看齐。现在,农村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依然没有摆脱贫困,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的发展也不平衡,一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很差。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幅度过大,势必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保证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讲党性、讲觉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推动改革、献身四化的精神。国家干部是社会的公仆。当前,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自觉地为改革做贡献。我们的个人命运是同整个国家、整个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经济建设上去了,个人的困难迟早会得到解决。反之,则一切都不能解决。

  (9)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决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上、方法上、步骤上都是稳妥的。但是,也不能说经济体制改革就万无一失了。象我国这样的大国进行如此深刻的改革,情况千变万化,问题错综复杂,物价和工资改革尤其如此。稍不注意,就会走弯路,甚至断送改革的成果。去年,本来各方面形势很好,但几股不正之风一刮,给我们的改革增加了许多困难。对此,全团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考虑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的助手作用,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顺利进行作出新贡献。

广大团员和青年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都跟物价、工资改革休戚相关。处于今天这个时代,我们确立理想和奋斗目标的基本点,应放在改革大业上。我们不能因为局部的、暂时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影响、干扰整个改革大局。也不能容忍某些新的不正之风将六年来辛苦创造的有利条件毁于一旦。因此,在当前的物价和工资改革中,要与党同心同德,为党分忧解愁,不利改革的事不做,不利改革的话不说,同时还要影响和敦育周围的同志。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要关心现实利益。中央已明确指出,这次工资改革的一条原则,是考虑到低工资职工的利益,大多数同志的收入都能有所提高。结合价格改革的因素,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而会略有上升。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改革带来的个人生活方面的实惠,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不在今天,而在明天。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只要我们坚信党中央,紧跟党的战略部署,我们的四化大业、改革大业就有希望,我们个人的前途和利益也就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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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磷对厦门海域和其他地表水的污染,保护海域和其他水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销售、使用的洗涤剂必须是无磷洗涤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符合国家有关控制标准及规定的洗涤用品,包括无磷洗衣粉、无磷皂粉、无磷洗衣膏以及其他无磷洗涤辅料等。
  含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控制标准及规定的洗涤用品。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磷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洗涤剂销售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剂,销售者必须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标识,但产品出厂时已标有无磷标识的除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剂、在含磷洗涤剂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无磷标识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

(第3号)

  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坚持规范管理和主动服务两手并举,加大土地督察力度,深入推进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规范拓展督察业务,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现将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一○年五月一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2009年)

  一、对9个省(区、市)的土地违法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二、对150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

  三、全面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

  四、组织实施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

  五、不断完善调控和预警工作机制

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围绕服务扩大内需和农村改革发展两个大局,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为核心,以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执行为主线,着力规范拓展督察核心业务,积极推进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对9个省(区、市)的土地违法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地方的土地违法问题继续开展专项督察,赴实地核查972人次,审核卷宗11136件,实地核查地块5262宗,涉及土地面积6.52万公顷。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湖北、重庆、青海、宁夏等9个省级人民政府发出11份整改意见书、督察建议书。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整改。截至2009年12月31日,自行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1456件,立案查处5374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462.76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427.99万平方米,罚款9.09亿元,补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0.29亿元,复垦土地1616.29公顷,行政处分536人,党纪处分549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61人。同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还针对领导批示、来信来访、媒体披露的有关问题,建立案件督办快速反应机制。全年共办理领导批办事项48件,处理群众信访2537件,督促查办媒体披露土地违法违规事项59件,维护了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

  ——对北京市部分地区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用地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5月6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北京市部分地区存在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违法问题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严防类似问题发展蔓延。北京市人民政府开展了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共清理出38个违法占地项目,占用土地338.13公顷,其中耕地229.53公顷,基本农田154.13公顷,违法建筑物30万平方米。截至2009年底,除司法保全及部分同意保留的3个项目外,其余35个违法占地项目全部拆除完毕,拆除总面积27.66万平方米。

  ——对辽宁省沈阳市存在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等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5月25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针对辽宁省沈阳市李相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及陨石山森林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等问题,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罚款1466.67万元的处罚决定,依法没收违法建设的高尔夫球场会馆,基本拆除高尔夫球场和其他附属设施,复耕土地7.37公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其中对东陵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东陵区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东陵区常务副区长给予撤职处分,对东陵区原常务副区长给予降职处分。

  ——对河北省唐山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河北省唐山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对发现的70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5件,立案查处65件,结案65件,收缴罚款6554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6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0.93万平方米,复耕土地6.27公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5人。

  ——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对发现的45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2件,立案查处43件,结案43件,收缴罚款4268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8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4万平方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

  ——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针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江宁区分管副区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全市违法用地进行整改。对发现的336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46件,立案查处290件,结案285件,收缴罚款3615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79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63万平方米,复耕土地116.6公顷,给予党政纪处分54人(江宁区处分28人),其中处级干部17人,诫勉谈话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人。

  ——对江苏省常州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针对江苏省常州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对发现的135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1件,立案查处133件,结案133件,收缴罚款3146.13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9.12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61.33万平方米,复垦土地52.07公顷,给予党政纪处分41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人。

  ——对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针对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武汉市对全市违法用地进行整改。对发现的109宗违法用地,立案109件,结案109件,收缴罚款4616.71万元,退还土地55宗,拆除12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人。

  ——对青海省西宁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针对青海省西宁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情况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整改期间,对清理出的12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1件,立案查处11件,结案11件,收缴罚款88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5112平方米,铲除硬化地面10579平方米,清理平整耕地6.31公顷,给予党纪处分3人,做出深刻检查4人,移交公安机关5人。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情况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银川市人民政府约谈了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整改期间,对清理出的18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1件,立案查处17件,结案17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其余7件属于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扩内需项目、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已依法处罚并补办用地手续,收缴罚没款83.06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4万平方米,给予党政纪处分3人,移交公安机关1人。

  ——对重庆市永川区存在严重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11月4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针对重庆市永川区存在严重土地违法问题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重庆市永川区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37宗,收缴罚款2870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物6万平方米,给予纪律处分的正处级3人、副处级5人、正科级3人,给予组织处理的正处级2 人,进行诫勉谈话24人,2名分管国土和工业园区工作的区领导(副厅级)向永川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流转行为清理和规范行动。

  ——对河北省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艺林文化公园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12月9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河北省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租代征”违法占用广阳区万庄镇集体土地建设艺林文化公园问题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责成廊坊市整改到位,坚决遏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期间,上城体育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廊坊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广阳区区委书记受党内警告处分,区长受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名副区长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万庄镇党委书记受严重警告处分,镇长受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对150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

  例行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集中一段时间,对督察区域内某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全国选择了16个市县开展例行督察试点。200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在全国24个省(区、市)及3个计划单列市共150个县(市、区、旗)开展例行督察,并向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东、海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等17个省(区、市)和青岛、深圳等2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23份例行督察意见书。例行督察中,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赴实地调查1283人次,审查卷宗36785件,涉及土地面积94.3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1.16万公顷;实地核查地块16222块,涉及土地面积6.2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3.28万公顷;发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8514件,涉及土地面积3.8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3万公顷。截至2010年1月18日,根据各地整改进展情况统计,有关地方政府已自行纠正1156件,立案4744件,结案4221件;应追缴土地出让金39.41亿元,已追缴到位25.98亿元,收缴罚没款4.24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551万元,追缴耕地开垦费382万元,发放征地补偿费1.49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19.64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967.64万平方米;补充耕地1180公顷,补划基本农田8456公顷,复耕土地面积1554公顷,收回闲置土地614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4599公顷;撤销违法违规文件45个,新制定规范性文件92个;约谈198 名有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65人。同时,例行督察围绕土地违法问责制的启动实施,督促地方政府整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一些地区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有明显下降。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长治县、黎城县和晋中市榆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寿阳县、榆社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喀喇沁旗、敖汉旗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等13个县(市、区、旗)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向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44件,立案查处296件,结案206件,约谈18名有关负责人,补充耕地311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5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93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2.54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5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10份,追缴土地出让金1499万元,追缴耕地开垦费382万元,发放征地补偿费4652万元,收缴罚款1092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及大连市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西安区、爱民区、阳明区、绥芬河市,大连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13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向黑龙江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05件,立案查处62件,结案46件,约谈40名有关负责人,盘活批而未供土地460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1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3.4万平方米,追缴土地出让金2.22亿元,新制定规范性文件4份,收缴罚款1160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人。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上海市南汇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南平市建阳市等5个区(市)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向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48件,立案查处43件,结案43件,约谈5名有关负责人,补划基本农田1406公顷,复耕土地119公顷,收缴罚款715万元,没收违法建(构)筑物5.7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3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2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人。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江苏省、安徽省和江西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连云区、海州区、赣榆县、灌云县、东海县、灌南县和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区、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固镇县和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桐城市,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万载县、宜丰县、铜鼓县、奉新县、靖安县、袁州区和新余市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等43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向江苏省、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10件,立案查处780件,结案747件,约谈16名有关负责人,收缴罚款1.03亿元,追缴土地出让金3.69亿元,复耕土地602.77公顷,收回闲置土地584.4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351.58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0.11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837.86万平方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4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山东省、河南省以及青岛市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开发区、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和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临朐县、昌乐县、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项城市、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和三门峡市湖滨区、义马市、灵宝市、渑池县、陕县、卢氏县,青岛市黄岛区和即墨市等42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412件,立案查处3350件,结案2976件,约谈62名有关负责人,追缴土地出让金13.22亿元,收缴罚款2.58亿元,复耕土地441.66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2594.87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93.03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15.3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9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9 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8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12人。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以及深圳市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潮安县、饶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海南省定安县和深圳市龙岗区等7个县(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向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40件,立案查处56件,结案46件,追缴土地出让金314.4万元,复耕土地305公顷,撤销违法违规文件20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16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人。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湖南省和贵州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和贵州省清镇市等3个区(市)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4件,立案查处18件,结案18件,没收违法建(构)筑物2.85万平方米,收缴罚没款37.27万元。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重庆市、四川省和云南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重庆市大足县、四川省双流县、云南省呈贡县等3个县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向重庆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93件,立案查处76件,结案76件,约谈56名有关负责人,收缴罚款658.39万元,追缴土地出让金5.25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551万元,发放征地补偿费1480.5万元,补充耕地443.57公顷,补划基本农田6597.42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0.55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4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11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人。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和西安市临潼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武山县、甘谷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等21个县(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立案查处63件,结案63件,约谈2名有关负责人,收缴罚款 1071.29万元,追缴土地出让金1.42亿元,发放征地补偿费8774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89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3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6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7人。

  三、全面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以下简称审核督察)是国务院赋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始探索审核督察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审核督察工作进行统一规范。2009年,审核督察实现了全覆盖、常态化,审批材料报备工作覆盖全国,监督检查方式突出对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核查。

  ——对抄送备案材料开展实地核查。全年共收到全国各省(区、市)各类抄送材料13767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3.84万公顷。其中,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材料588件,涉及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6.94万公顷;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用地抄送材料301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4万公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材料 12878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5.86万公顷。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对8730个项目(批次)进行了抽查,涉及土地面积17.26万公顷,特别是对建设用地量大的重点城市和占用耕地面积大的重点项目加强了实地核查,共发现违法违规项目(批次)918个,涉及土地面积1.39万公顷。

  ——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纠正土地违法问题。针对发现的未批先用、未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符合供地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等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察意见,要求对违法违规问题限期纠正整改,严肃查处。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分别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通报有关情况,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分别向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以及宁波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出6份纠正意见书,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分别向青海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3份纠正意见书。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有关地区立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407件,撤销违法违规文件15份,新制定政策文件44份;纠正违反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规定11件;复垦耕地865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8.1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69.8万平方米;收缴罚款7682万元,补办用地手续193件,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8432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人。

  ——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审批和监管。通过审核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对 “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项目用地;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的报件组件、上报和审批工作,纠正报件备案不及时、材料不齐全、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等问题,纠正一些地区耕地补充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到位。

  四、组织实施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

  2009年,为应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调控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开展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积极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双保行动”,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扩大内需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和防止违法用地反弹的任务,使土地管理在扩内需保增长的大背景下始终没有偏离规范管理的轨道,得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泛赞同和积极支持。

  ——有效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适时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突出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全年批准建设用地57.6万公顷,同比增加44.6%;供应建设用地31.9万公顷,同比增加44.2%。出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供应政策和减免相关费用政策,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1.04万公顷,同比增加30.9%。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要求,调整《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核减不合理用地1.37万公顷。

  ——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政策的改革调整。针对扩大内需中大量未列入相关规划项目提前实施的情况,出台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意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到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明确规划调整的范围和办法,有效解决扩大内需项目因规划原因难以落地的问题。针对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的问题,提出调整用地区位的政策意见,促进土地有效利用。针对扩大内需项目急需用地的情况,精简国家重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符合要求的尽快完成用地审查;建立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申请先行用地制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先行用地。

  ——努力维护土地管理的法治秩序。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工作,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度,严格核定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面积。对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计划指标奖惩挂钩。对22 个省份、50个地市、100多个县的“双保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实地核查675个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用地现场。与监察部对近两年来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进行联合查处,开展新开工项目的专项检查,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检查结果。督促172个城市完成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在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中,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北京市通报情况,对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江苏省南京市和常州市、湖北省武汉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7个城市的政府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地方整改情况开展验收评估,实地抽查89个城市,核查违法违规用地整改现场1146个。通过整改,172个城市共清理出违法用地11901宗,涉及土地面积1.68万公顷。除自行纠正外,立案查处11198件,已结案10791件;收缴罚款8.3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388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277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690.53公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05人;移送司法机关515人,追究刑事责任165人。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违法用地比例继续呈现回落态势,与上一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比,违法用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下降了13.8%和19.6%。

  ——转变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水平。向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扩大内需过程中土地管理情况和需要关注的问题、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积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用地单位进行对接调研,帮助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积极为扩大内需项目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地质资料馆和31个省(区、市)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共为4900多个扩大内需项目提供服务。

  五、不断完善调控和预警工作机制

  ——调研成果转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大对土地管理走向、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的调研力度,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调研成果转化取得新进展。2月,就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情况、有关服务扩大内需用地政策执行情况,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调研,形成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情况调研的汇总报告,提出应细化完善扩大内需的用地政策、充分运用规划修编成果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建议,为国土资源部党组研判形势和部署“双保行动”提供了决策依据。7月,对84个城市2007年和2008年建设用地审批、征收和供应情况进行快速调研,进一步摸清了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情况,提出区位调整的政策建议,促进了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清理工作的开展。12月,开展2009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的调研,督促相关省(区、市)客观反映情况和问题。同时,各国家土地督察局还组织开展了大量专题调研,提出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农村土地改革发展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东北地区施工期短、用地时间集中、一年一次集中报批难以满足用地需求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南京、广州局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开展的调研课题,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批而未用问题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跟踪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部省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四川省灾后重建特殊土地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青海省划区分级督察和“百村千户”农村集体土地的调研,都取得较好效果。

  ——在全国建立186个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为加强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研判和监控,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建立并实施了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分析制度,初步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建立186个形势分析观测点,确定了工作机制和观测核心指标体系,实现了从土地违法形势分析向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分析的转变。各国家土地督察局加强定点、定期分析调研,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态势和趋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预警提醒,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国土资源部党组研判形势、宏观决策、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引导地方依法依规合理管地用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督察预警机制。与地方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情况,强化预警和指导作用,提高土地督察的有效性和预防性。国家土地督察北京、西安局分别与华北、西北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联席会议框架协议,国家土地督察上海、沈阳、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局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纠正土地违法问题,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土地调控政策。开展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督办,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益海粮油公司粮食战略装车点项目、安徽省当涂县生态园、河南省灵宝市五帝产业集聚区违法用地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开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和联系点工作,从预防、查处、监管、问责、部门联动、节约集约用地等多方面推进地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在省、市、县三个层面初步形成了一批制度性成果。探索分省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督察评估机制,完成对河北、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海南、贵州、云南和宁夏等9个省(区、市)的督察评估报告,对2009年度该省(区、市)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指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督察建议。目前,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9个督察评估报告已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督察专员派出工作逐步完善。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全面启动专员派驻,已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等5省(区、市)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察室。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已向广西、海南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察室。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向重庆派驻督察专员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开展巡视与督察,检查部省合作备忘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21个观测点开展督察专员巡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甘肃省开展专员巡察。通过向有关省(区、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巡视和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扩展了督察覆盖区域,更加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地方土地管理动态,进一步提升了督察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