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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7:16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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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津政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
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
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
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
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
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
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
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
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
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
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
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
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
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
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
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
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
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
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
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
市管理职责:
  (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
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
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
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
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
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
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
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
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
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
督管理工作;
  (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
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
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人
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
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
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
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
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
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
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
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辖区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
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
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
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
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
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
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
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
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
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
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
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
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
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
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
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
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
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
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
筑垃圾达到100%密闭运输,主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
行;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
无乱摆乱卖;
  (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
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
  (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
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保存
率达到100%;
  (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
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
环保,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
整齐、协调;
  (四)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整洁美观;
  (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的其他管理标准和
要求。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
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处
理及时,无违规鸣笛、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
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
  (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
下列要求: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
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
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
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
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
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
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
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
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
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
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
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
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
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
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
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
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
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
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
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
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
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
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
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
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门提供相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
  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
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
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
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
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
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
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
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
以奖代补。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
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
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
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河
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
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
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
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
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
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
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认真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反馈投诉、举报人。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
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
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
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履行城市
管理相关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第三十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执法
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一经发现,由城市
管理委员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媒体上予以
曝光,并约见谈话,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
监督责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十一条 负有维修、养护责任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开
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
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
各类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
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
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
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
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
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
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
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
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
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条 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
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
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
  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
放喇叭。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并予以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
钱及其他丧葬用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
  第五十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
  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
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
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
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并为犬配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
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
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
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
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
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
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
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
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
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
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
绿地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营者,不履行门前责任区域保洁、清雪铲冰责任的,机关、团
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对于企
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区县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条 严禁擅自设置架空管线或者对经批准设置的架
空管线未按照要求采取隐蔽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由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其费用由架空管
线权属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
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
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
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
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管理行
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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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3〕41号 )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有关单位:

《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



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运行管理

1、车辆使用范围。保障市政府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室其它班子成员工作用车;科及科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小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下属单位原则上只安排副县级干部工作用车并按成本收取费用。沙漠王子、子弹头车,原则上只用于市政府领导防洪抢险、指挥救灾、外事接待等活动。考斯特中巴车,原则上用于市政府领导外事接待、出外考察、现场会议及办公室组织的集体活动。

2、车辆安排。市政府领导工作用车基本固定。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特殊情况,领导用车自行调剂。老干部用车实行派车制,派车按以下原则办理:确保区内医疗保健用车;适当安排市内用车(一般每月2次,结余次数可接转使用,并由老干科负责登记和在使用车辆栏内公布);从严控制市外用车(原则只安排经市中心医院同意转院至南昌医疗用车)。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科派车,市外用车应报分管领导同意。下属单位副县级干部用车由车队队长统筹安排。以上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即,领导通知用车后,由驾驶员自行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向队长报告。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表报用车领导审核签字,作为核销油料和差旅费的依据。所有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车队(或老干科)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设立车辆调度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3、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和事故记录簿。车辆维修档案主要记载车辆维修情况,反映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记录簿主要记载车辆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4、严格组织纪律。驾驶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十不准"守则:不准出私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带故障强行出车;不准违章驾驶、停车;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准无故拒绝出车和调度;不准车辆私自夜不归库;不准上班时间打牌和无故离岗;不准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准参与领导的政务和以领导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勤奖、赔偿经济损失、下车待岗和行政处分等处罚(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二、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学习制度。每半月集中学习一次,无故缺席作缺勤处理。

2、开展创优争先评比活动。在车队开展"爱车、守纪、出勤、安全、节约"评比考核活动,一月一考核,记录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依据,同时将各项考核指标张榜公布。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兑现奖惩(评比考核办法另发)。

3、建立事故分析会制度。驾驶员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车队,并写出事故经过。车队应及时召开队务会进行研究分析,并视情节责成驾驶员在车队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和相应处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4、事故处罚。车勤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视情予以处罚。负事故主要责任者:一般事故扣除当月考勤奖;等级事故扣除3个月考勤奖;重大事故扣除半年考勤奖,并下车待岗。未经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扣除全年考勤奖,下车待岗,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保养、修理和油料费用管理

1、日常保养。坚持以防为主,坚决纠正只使用不保养和以修代替保养的做法。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其它保养由车队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技术状况合理安排。

2、车辆修理。车辆维修实行事前报告制。由驾驶员向队长报告,经鉴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厂家修理。其中,预计修理费用超过千元的,还须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长途车辆在外必须修理时,必须征得用车领导同意,并电话向车队队长报告。修理开支较大的还须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请示报告擅自修理的,办公室财务不预核销费用。

3、油料核定。车队根据用车领导审核的当月出车表核实行驶里程、油料和差旅费。城区内用车每车每天按20公里核销油费(老干部值班用车按30公里核销),用油超节支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类车辆油料核定标准为:中巴车每百公里23公升,子弹头每百公里16公升,沙漠王子每百公里17公升,本田、蓝鸟、佳美每百公里13公升,桑塔纳每百公里11公升(新车)和12公升(旧车)。老干部车辆每百公里13公升。

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科负责每月核实统计行车里程和油料,交由车队核销汽油发票。

市政府办公室到市人大、市政协工作的车辆、驾驶员照此制度执行。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2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招商引资目标的完成。
  附件:1、鹤壁市 2003 年招商引资目标
     2 、 2003 年拟中介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
     3 、 2003 年拟自主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境内外客商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继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分解下达招商引资目标,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考核管理办法,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2003 年,全市共安排招商引资目标 41340 万元,其中境外资金 1050 万美元,省外资金 10000 万元,市外资金 22625 万元(附表 1 )。
  三、招商引资范围
  招商引资的范围主要指利用市外直接投资,不包括对外借款、贷款、国债资金及争取上级的政策性资金。具体指:
  (一)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
  (二)采取收购、参股等投资形式经营我市企业资产的;
  (三)吸引市外客商开发、建设、经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认定标准
  (一)境外资金
  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利用外资报表和银行进帐单为准。
  (二)省外、市外资金
  引资单位须提供银行转帐单、进帐单、单位收据等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负责人。中介单位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中介协议书及银行进帐单、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主要中介人、项目负责人及受益单位证明。
  (三)项目引进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额按实际进度计算外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投资证明。
  (四)设备引进
  吸引市外客商以设备投资办厂的,以设备原值扣除折旧计算或以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为准。
  (五)联合引资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资金,由各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不得重复计算),向认定部门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
  五、统计考核
  (一)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目标的统计、认定、考核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招商办具体负责,市统计局、市人行参与,负责对引进资金指标的统计和认定,半年和年终分两次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二)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计分考核。设定各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为 100 分,超额完成目标按档加分,完不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
  (三)超额完成市外引资目标加分方式
  1 、目标任务在 500 万元以下的(含 500 万元),每超额 10 万元加 1 分。
  2 、目标任务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0 万元),每超额 10 万元加 1.5 分。
  3 、目标任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每超额 10 万元加 2 分。
  (四)超额完成省外、境外引资目标加分方式
  1 、对省外、境外引资目标实行单列考核。引进省外、境外资金(美元折合人民币计算),每超额 10 万元加 3 分,以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引进省外、境外资金目标的完成。
  2 、引进的境外资金可按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考核。
  六、奖惩办法
  年终对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单位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评先资格。
  七、具体要求
  (一)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计划性、可行性、科学性,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以中介招商为主的单位要认真填报与企业签订的中介招商的项目确认书(见附表 2 ),以自主招商为主的单位要认真填报拟招商项目表(见附表 3 ),于 4 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招商办;各责任单位每月 30 日前向市政府招商办、市统计局报送招商引资目标完成进度情况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
  (二)市政府招商办和市统计局要在招商引资目标下达 2 个月内,确认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承办单位的招商引资的具体项目,并对各单位的中介招商项目和自主招商项目进行现场查验,负责对各单位引进的资金、项目、设备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认真地核对。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及时通报。
  (三)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引进市外项目资金,确保招商引资的效果。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虚报、瞒报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凡未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单位也要强化招商引资意识,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一定的成绩。